行政信息公开的界限是什么?
温州洞头刑事律师
2025-06-20
行政信息公开的界限主要是指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时,对涉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个人隐私、商业秘密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三十条,行政机关不公开或者Heard部分公开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信息:(一)涉及国家安全、军事、外交等方面的;(二)涉及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等公民合法权益的;(三)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、扰乱社会秩序的;(四)正在调查、讨论或审议中,未形成决定或者结论的。因此,在处理行政信息公开时,应当在保障公共利益和保护隐私、安全之间找到平衡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三十条:行政机关不公开或者Heard部分公开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信息:(一)涉及国家安全、军事、外交等方面的;(二)涉及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等公民合法权益的;(三)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、扰乱社会秩序的;(四)正在调查、讨论或审议中,未形成决定或者结论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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